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邯郸学院
2.学校代码:10103
3.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学校地址: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学院北路530号
6.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邯郸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邯郸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邯郸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的招生工作。招生对象为参加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唯一承担学校本、专科生招生工作部门,不委托任何办学单位和中介机构代办。
办公地点:邯郸学院行政楼X-114房间,办公电话:0310-6260228。
第五条 学校充分尊重考生的专业志趣,在第二学期,学校开展专业分流工作,根据学生的志愿和兴趣,以及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给予学生再次选择专业的机会。具体办法见http://jwc.hdc.edu.cn/zyfl/index.jhtml。
第六条 学校依据各省、各专业历年招生、就业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经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邯郸学院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各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我校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加分和降分政策。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采取志愿优先原则,严格按照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按分数由高到低先后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即先录取专业第一志愿考生,在专业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专业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所有专业志愿未能录取,且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有缺额的专业。
第十条 进档同分考生录取、分专业原则:
普通类考生如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一条 部分专业录取原则:
1.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详见《邯郸学院2020年艺术类招生简章》http://zs.hdc.edu.cn/ykzl/31999.jhtml。
2.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专业清原则对进档考生综合成绩进行排序录取(未实行综合成绩投档省份,按专业成绩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如专业成绩也相同,再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如文化课总分也相同,以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3.运动训练专业的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邯郸学院2020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 部分专业报考条件:
1.师范类专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2.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3.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要求身高男1.70米以上、女1.60米以上,五官端正。
4.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5.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要求身高男1.70米以上、女1.60米以上。体育教育[按太极拳方向培养]专业无身高限制。
6.空中乘务专业要求,身体无明显纹身和疤痕、无色盲、色弱,五官端正,体态匀称;矫正视力不低于5.0;身高男1.72米以上、女1.62米以上。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考改革地区制定的相关录取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不设预留计划。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我校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章程以教育部“阳光信息平台”发布的为准。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hdc.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310—7090228
学校招生办网址:http://zs.hdc.edu.cn(各省录取结束后,招生办将及时通过此网站公布录取结果,最终结果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为准)
第二十一条 我校已形成以国家奖助学金、邯郸学院励志“心”星奖学金、“建档立卡”资助、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贫困生政策体系。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邯郸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邯郸学院
202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