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国标代码:13904
第三条 学院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邮政编码:101301
第四条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5]92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计[2005]52号)文件批准成立,是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第五条 学院的举办方是北京工业大学,合作方是北京耿丹教育发展中心。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类型包括:普通类本科专业和艺术类本科专业。
第七条 学院招生贯彻“阳光工程”的精神,我院计划执行情况、考生投档和录取信息等均第一时间在学院招生网站及招生自媒体平台公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10-69410175。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院长、主管院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北京市教委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院制定本院的分省、
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并经过网上填报志愿进行
录取。
第十二条 我院公共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 我院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入学后结合个人意愿进行专业选择和分流: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批次、调档比例、专业代码等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
为准。
第十五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并按加分后成绩分配专
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
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
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为依据。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美术类专业(除江西省外)直接使用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简称“省统考”成绩)。
第十八条 报考数字媒体艺术专业的江西省考生在文化课过出省本科线后,按我院校考
成绩录取。
第十九条 在专业录取时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学生入校后可申请再次调整专业。
第二十条 平行志愿一次性投档,未完成计划参加征集。顺序志愿,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后续志愿考生,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高考总分相同的前提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成绩(美术类依次比较美术统考、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成绩)。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考生和学院利益,在高招录取期间,招生就业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与考生进行电话联系,确认录取专业、通知书邮寄等事宜。请报考我院的同学及时将考生基本信息通过我院招生网站或致电方式进行登记、确认。
第二十二条 京津冀地区考生录取期间不单独快递通知书,招生就业办公室通过网站公示、电话通知、短信通知等方式通知考生及家长第一时间到学院办理领取通知书、缴费、注册等手续。外埠考生通知书发放、缴费、注册等手续参考各省市政策执行。也可在录取期间通过银行转账、现场交费、微信转账等方式交纳学杂费,快速办理入学注册、宿舍预选等手续。我院接受自愿放弃志愿考生的退档申请,并将其高招电子档案退回当地高招主管部门。
第六章 颁发文凭和授予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北京工业大学耿丹
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我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核准的学费标准和相关退费政策。各专业均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及杂费,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为:
第二十五条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收费账号
户 名: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
账 号:11120201040008913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牛栏山支行
微信收费号:耿丹学院(微信店铺)
第二十六条 学院招生咨询方式:
电话:(010)60413296、60413297、60413298、60413299 传真:010-60413295
招生咨询地址:校内综合教学楼一层招生咨询接待处;校内教学区A区A103招生就业办公室
招办微信:耿丹招办
招办微博:耿丹学院招生办
学院网址:http://www.gengdan.cn
招生网址:http://zs.gengdan.cn/
邮箱:gengdanzhaosheng@163.com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