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2020-07-02 17:09  阳光高考  浏览量: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学校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区创业街838号。英文译名:China Australia Business College of Shanxi 。学校代码:13914。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办学性质:民办。办学类型:高等职业学校。办学形式:全日制。学生学业合格后,毕业时颁发“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


第四条 我院所设专业包括:计算机应用技术、物流管理、商务英语、国际贸易实务、会计、大数据技术与应用、电子商务、旅游管理、酒店管理、商务日语、应用韩语(商务方向)、物联网应用技术、连锁经营管理、建筑室内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人物形象设计(美容方向)、风景园林设计、无人机应用技术、移动互联应用技术、互联网金融、社区管理与服务、信息安全与管理、休闲体育、应用俄语。各专业招收英语、日语、韩语、俄语四个语种的考生。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五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的学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或我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文史类、理工类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安排专业;


对口升学考生录取规则:


(1)根据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以考生总成绩为主要指标,以德、智、体全面衡量考生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新生。


(2)严格执行省招办有关对口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规定,按照省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按考生成绩和志愿,从高到低投档录取。


(3)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招办的规定加分投挡,录取时承认加分。


第七条 学校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六章 体检


  第八条 按教育部和卫生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七章 招生专业学制及学费标准


第九条 计算机应用技术、商务英语、物流管理、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学制二年;会计、酒店管理、旅游管理、电子商务、商务日语、应用韩语(商务方向)、大数据技术与应用、物联网应用技术、连锁经营管理、建筑室内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人物形象设计(美容方向)、风景园林设计、无人机应用技术、移动互联应用技术、互联网金融、社区管理与服务、信息安全与管理、休闲体育、应用俄语专业学制三年。


第十条 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八章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组织进行全面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奖学金制度


第十二条 我校每学年根据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设立各类奖学金:优秀考生入学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十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由学校核实认定后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华澳学院招生委员会2020年6月2日审查通过,适用于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工作,自公布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处: 0351-3624906                                       招生办: 0351-3624907                                   


传真:0351-3624900 


学校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区创业街838号


通信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区创业街838号


邮编:030031                          


网址:www.huaao.sx.cn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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