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传媒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2020-07-03 10:37  阳光高考  浏览量:139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山西传媒学院


学校代码:14434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形式:全日制


办学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125号(省高校新区)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学校招生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按照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办出特色的原则,根据发展规划、人才需求、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统筹考虑各地生源数量、质量和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主管部门下达,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不录取患有无法完成学业或严重影响学习的疾病的考生。


第六条  不限制外语语种,入校后开设的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它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七条  根据各生源省份的投档模式和原则接收考生电子档案。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执行当地规定。


第八条  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进档考生专业。在内蒙古执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九条 文理类(含综合改革省份普通类)录取时,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参考单科成绩排序,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数学、综合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综合成绩。


第十条  艺术类录取原则:


1、动画、数字媒体艺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摄影、环境设计等专业使用当地美术设计类统考成绩,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非平行志愿(包括顺序志愿、梯度志愿、一档多投等,以下同)投档的省份按进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2、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河北、河南和北京使用校考成绩,按进档考生校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其他省份使用当地播音主持类统(联)考成绩,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进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3、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河北、河南和北京使用校考成绩,按进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其他省份使用当地广播电视编导类统(联)考成绩,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进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4、表演专业在河北和甘肃使用校考成绩,按进档考生校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其他省份使用当地影视表演类统(联)考成绩,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进档考生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5、舞蹈编导专业使用当地舞蹈学类统考成绩,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根据男女计划1:1的比例,按进档考生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6、录音艺术专业在山西使用校考成绩,按进档考生校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其他省份使用当地音乐学类统考成绩(四川、陕西为录音艺术统考),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进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7、音乐表演专业分声乐、钢琴两个方向,分别使用各省音乐(声乐、钢琴)类统考成绩,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进档考生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8、艺术类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时,使用特征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艺文艺理统一排队。


9、对录取成绩相同的考生,按高考文化成绩录取的,依次比较专业成绩、语文、数学、综合成绩;按专业成绩录取的,依次比较特征成绩、语文、数学、综合成绩。


10、艺术类校考专业涉及省级统考已涵盖的专业,考生须省级统考合格。


第十一条  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等高考改革省份招生的广播电视工程、数字媒体技术两个专业须选考物理,其他专业无选考科目要求;江苏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山西省内“专升本”录取执行山西省录取规则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新生录取通知书授权签发人为校长李伟。


第十三条  各项收费严格执行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标准。学费、公寓管理费按学年收取。


第十四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含竞赛优胜奖、科研创作奖和学习进步奖)和爱心助学基金等。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规定组织入学资格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山西传媒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山西传媒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51)2772155、2772156


招生网址:http://zsw.arft.net


电子邮箱:sxcmxyzsb@163.com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西传媒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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