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章师范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豫章师范学院,创立于1908年,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角洲高校园区,是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是江西省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是南昌市人民政府确定为优先发展重点打造的市属高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要
1、学校全称:豫章师范学院
2、校址:
校本部:南昌市红谷滩区梅岭大道1999号 邮编:330103
湾里校区:南昌市湾里区紫清路11号 邮编:330004
3、学校代码:13774(国标代码)
江西省考生报考代码:8233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统招普通本科院校
5、学制:本科四年 专科三年
6、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南昌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豫章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挂靠在招生就业指导处。
第五条 按教育部规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录取原则,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六公开”、 “六不准”。学校成立以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工作的全过程,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的分省分专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数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七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由各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的报考生源状况,经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总原则: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政策法规及各生源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校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总分相同情况下,结合考生学业评价和综合评价情况,对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突出、文体等方面有突出特长、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新生报到注册后所涉招生专业录取考生不满25人的,学校可将已录取学生先行告知后再调剂到同层次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各专业均无面试加试和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二条 所有招生专业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录取时审核考生体检信息,体检达不到录取标准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方式:
1、艺术类考生需参加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合格,并达艺术类相应层次文化省控线。录取时按照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档规则由高至低依次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本科按专业成绩由高至低录取,专科按文化成绩由高至低录取。
2、体育类考生需参加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合格,并达体育类相应层次文化省控线。录取时按照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档规则由高至低依次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由高至低录取。
第五章 新生就读校区、报到、注册
第十五条 本科新生在校本部就读,专科早期教育、英语教育、商务英语、应用英语专业新生第一年在湾里校区就读,其他专科专业新生在校本部就读。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对其德智体综合情况进行复查,经核实有不符合录取条件或舞弊行为者,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对其进行体检复查,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复检中发现考生患有可不予录取的疾病,不予注册学籍。对发现因身体原因不适于在录取专业就读的,调整其专业;对不适于学校所有专业的,予以劝退并不予注册学籍。
第六章 资助、奖励
第十九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二十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助学制度。其中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助学金每人每年按等级一等4400元、二等3300元、三等2200元;学校还设立了德才奖学金,每年评选两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在当地凭新生录取通知书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以下为我校本科各专业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以下为我校专科各专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住宿费,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住宿费先按1000元/年预缴,待入学后根据实际住宿标准退付差额。
第八章 招生咨询及信息公布方式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电话:0791—83685811 87545147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信息通过豫章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www.yuznu.edu.cn/html2/index9.html公布。
豫章师范学院网址:http://www.yuznu.edu.cn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咨询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豫章师范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豫章师范学院
招生就业指导处
202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