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学院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20-07-15 11:40  阳光高考  浏览量:94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2020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1.本章程适用于菏泽学院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2.菏泽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认真贯彻执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3.菏泽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菏泽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55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体制、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简介:菏泽学院是2004年5月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本科院校。学校现占地1436亩。学校现建筑面积57.3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10.16亿元,仪器设备总值1.75亿元,馆藏图书215万册。学校开设本科专业63个,专科专业38个,涉及文学、历史学、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农学、教育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0大学科门类。学校现有教职工1531人,其中专任教师1047人;聘请校外教师118人。教师中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1人、教育部大学生物学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人、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首席专家2人、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山东省高校教学名师10人、优秀教学团队3个。“海智专家”37名。


经过几代学院人的不懈努力,学校初步实现了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取得了突出成绩,现为山东省教育厅与地方政府签署协议共建的唯一一个本科高校,被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确定为“AI+智慧学习”共建人工智能学院项目试点学校,先后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省级花园式单位、山东省高校教学管理先进单位、山东省教师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山东省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山东省高校校园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山东省高校平安校园、山东省高校绿化管理先进单位等多项荣誉和奖励。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编报学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招生与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及各生源省的招生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体育测试成绩,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录取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综合改革省份录取


    对山东、海南普通类专业依据考生所在生源省(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原则,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进行录取。


    山东:


    1.普通类公费师范生在提前批次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和各专业分市计划择优录取。


2.普通类常规批实行以“专业(专业类)+学校”为单位的平行志愿模式,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和志愿,进档考生按照学校专业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3.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校企合作,与慧与软件人才产业基地合作)含两个专业方向,分别是软件测试和软件研发方向;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校企合作,与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含三个专业方向分别是智能物联系统设计与应用、智能终端设计与应用、移动云通信方向。


4. 艺术类专业录取执行《山东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 ①美术类专业按综合分投档,学校按照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的,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位次)高者。②书法学专业,按综合分投档。对进档考生学校按投档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分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专业成绩、语文、外语、数学依次录取。③音乐学(含公费师范生)、音乐表演(招收中国器乐演奏方向)(中国民族器乐演奏)、音乐表演(声乐演唱方向)专业使用音乐类专业联考(济南大学平台)专业成绩,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择优录取。④舞蹈学专业使用舞蹈类专业联考(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平台)专业成绩,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择优录取。 ⑤舞蹈学(招收体育舞蹈男方向)、舞蹈学(招收体育舞蹈女方向)专业使用山东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舞蹈类专业联考(山东体育学院平台)专业成绩投档;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择优录取。 ⑥音乐教育专科专业认可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联考或校考合格成绩,对进档考生,学校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位次)从高到低录取。


5. 体育类专业录取执行《山东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对进档考生,学校按照考生综合成绩,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若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位次)高者。


6.春季高考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分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分相同,技能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果技能考试成绩再相同,依次按专业知识、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海南:按照《2020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方式改革实施办法》琼教规【2020】4号文件执行,以“院校专业组”为单位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六条 其他省份录取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专业,按“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即对每一院校志愿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体检情况,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可根据计划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对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生源省的规定确定考生位次排序,生源省没有相应规定的,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优先录取位次在前考生。


第十七条 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及生源省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英语类专业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 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菏泽学院网站查询。


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培养


第二十二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有权作出处理或清退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度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学费标准: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相应专业学费标准按照鲁价费函〔2018〕72号文件执行,如有变动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准。机器人工程专业为新上专业,学费标准参照同类非特色专业学费标准执行,每学年平均学费约为4900元。


第二十六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学金种类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


第二十八条 助学措施:学校设立“绿色通道”,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临时困难救助、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社会救助和勤工助学等,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大学学业。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菏泽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高职)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 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被我校专业方向录取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授予学士学位时,只使用专业名称,不带专业方向。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2269号


联系单位:菏泽学院招生与就业处


咨询电话:(0530)5668117 5525742


传真:(0530)5668116


E_mail:hzxyzsb@163.com 网址:http://www.hezeu.edu.cn 邮编:274015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菏泽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菏泽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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