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 号)精神,我省于2014 年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
按照国家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扩大学生选择权为突破口,围绕国务院文件提出的试点目标,改革考试科目设置,扩大学生选择权,实现文理融通、学其所好;增加考试机会,分散考试压力,改变“一考定终身”;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提高学生志愿与录取结果的匹配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探索从唯分数评价向综合评价转变;高职院校“文化素质+ 职业技能”综合考核招生模式强化技能、应用导向,促进职业教育改革。3 年多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首轮高考综合改革试点任务顺利完成,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实现了阶段性目标。同时,随着改革的推进,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切实加以解决。
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坚定不移地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使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更加有利于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更加有利于国家选拔培养人才、更加有利于维护教育公平。
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正确处理国家人才培养需要与学生个人志向兴趣选择的关系、高校育人方式改革与高中教育教学改革的关系、科学选才与维护公平的关系,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增强改革合力,以高考综合改革促进教育综合改革,推进教育现代化。
二、完善学考选考安排
为有利于高中学校按教学规律组织教育教学,从2017 级高中学生起,学考与选考分离,实行分卷考试。考试安排在每年1 月、6月举行。学生首次学考不早于高一第二学期,科目不多于3 门,须于高三第一学期结束前完成各科目学考,每科1 次机会,不合格者可申请再次考试。学生高三起参加选考科目考试,学考合格方能报考相应科目的选考。
三、健全选考机制
按照国家专业人才培养标准,推进高校科学选拔学生。组织专家制定我省本科高校专业选考科目指引。从2019 年高考招生起,全省高校要参照指引,结合培养目标要求,遵循人才培养规律,科学合理设置相关专业的选考科目。
高中学校要尊重学生自主选择权,保护和促进学生兴趣特长发展,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引导学生在确定选考科目时把国家需要、高校要求和自己的爱好特长、未来专业学习的学业要求结合起来,在投身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实现个人理想和抱负。
建立科学合理的选考科目保障机制,确保学生专业学习基础要求与国家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相适应。当选考某科目某次考试赋分人数少于保障数量时,以保障数量为基数进行等级赋分。保障数量按国家相关学科人才培养需求确定。针对当前学生选考科目实际,率先建立物理选考科目保障机制,保障数量按高校授理学、工学学位专业近5 年在我省高考录取考生的平均人数确定;其他科目出现类似情况的,参照建立相关保障机制,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
四、推进学校育人方式改革
完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机制。坚持全面评价、客观记录、民主评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客观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发展状况,构建多元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形成实施素质教育长效机制,积极探索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选拔中的运用。
坚持正确的高中教育理念。高中教育要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依据办学条件,合理安排教学计划,均衡设置课程,有序推进选课走班,保障正常教学秩序。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确保学生基本学科素养和统一培养目标,努力探索和构建适应全面发展、选课走班需要的教学管理制度。
深化高校育人方式改革。高校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主动适应高考综合改革要求,结合学校办学特色,规范设置招生条件,明确相关专业的选考科目,强化科学选才工作。
五、工作要求
统一思想认识,坚定改革信心。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省的一项政治任务。要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坚定改革信心,保持改革定力,按照“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要求,敢于担当、积极进取,不断深化改革,确保完成国家赋予的高考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创新探索的试点任务。加大改革投入,优化条件保障。高考综合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综合性工程,必须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不断保障和优化高考综合改革所需的各项条件。各级政府要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新增财力优先用于深化教育改革。建立高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高中教师力量配备,完善高中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按照高考综合改革的要求,完善高中学校的功能布局,加强教育教学设施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高考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地方政府推进高考综合改革情况纳入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认定条件和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核评价办法。教育部门和考试机构要抓紧研究制定教学管理、考试办法等配套文件,不断提高命题、考试和招生的科学化水平。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各地各校的改革成果,努力为深化高考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树立和倡导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和教育政绩观,破除唯升学率、唯学历论等错误观念,努力营造良好的选才育人环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4〕37 号)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 年11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