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6-26 10:16  石家庄市教育局  浏览量:461

石教〔201957 

石家庄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

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相关直属学校:

为依法保障我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依据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教基〔2019〕16号)文件精神,制定《石家庄市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教育局


                                2019年5月28日


石家庄市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省教育大会部署,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教基〔2019〕16号)、《关于落实“三深化三提升”要求推动机关“效能革命”的实施方案》(石教工委〔2019〕4号)、《关于开展中小学违规招生行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石教党〔2019〕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招生办法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各公办学校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规调剂外,各公办学校不得招收片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招生办法具体如下:

(一)合理划定公办学校招生范围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为每一所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科学合理划定招生服务片区。片区划定要综合考虑新建小区、插建小区、廉(公)租房等特殊情况,力求做到“无缝隙”、“零死角”、全覆盖。片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县(市、区)教育局要邀请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代表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工作预案,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

(二)有序确定招生入学对象

1.足龄原则。2019年小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需年满6周岁(2013年8月31日之前出生)。

2.属地原则。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其中,主城区(指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和高新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合法稳定居住的实际住址所在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

3.房户一致原则。“划片招生、就近入学”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且户口和住址符合户籍管理有关要求,即户口、住址和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途须为住宅)相一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县(市、区)教育局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家庭实际情况和各学校学位情况调剂安排入学。县(市、区)教育局要综合考虑户籍、住房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情况的调剂顺次,形成一套相对科学的入学分配具体办法。

4.稳定居住原则。适龄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应保持家庭实际住址相对稳定,每处住址原则上小学每6年、初中每3年只能安排一个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学校要做好登记,并建立相关档案。共有房产不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共有房产除外)。

5.人性化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一方为独生子女,且该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常年同住,无户口迁移史的,可依据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独生子女一方)的房产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及该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房户一致”情况的,可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主城区户籍无房家庭,在非户籍区单独承租(租赁房屋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并实际居住,其适龄子女可在居住地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三)简化优化报名入学手续

1.主城区公办小学、初中采取登记入学方式。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持身份证明、家庭户籍证明、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儿童预防接种卡等有关材料,小学到片区所属学校登记报名,初中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办理相关手续。其他县(市、区)报名入学方式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结合实际自主确定,小学采取登记入学,小升初可结合农村学区实际,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山区教育扶贫工程项目小学对口直升项目初中。

2.为切实做好幼小衔接工作,学校不得在小学一年级入学报名、领取入学通知书、办理报到手续等环节组织任何形式的面试,不得向学生询问任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类问题。

3.因家庭住址迁移等原因,需跨县(区)升入公办初中的小学毕业生,要办理跨县(区)转学手续,由转入县(市、区)教育局安排入学。其中,主城区之间跨区升学的,以及其他县(市、区)小学毕业生需跨入主城区就读公办初中的,于6月18日—20日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登录市教育局网站http://www.sjy.net.cn/链接进入)报名办理。需跨县(区)升入鹿泉区公办初中的,通过鹿泉区网上招生平台报名(登录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jzlq.gov.cn链接进入)。其他县(市、区)之间跨县(区)升学的,仍按照以往工作流程,由转入县(市、区)教育局查验小学生综合评价手册、户口簿、符合条件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石家庄市小升初跨县(区)转学证明表》(见附件2)后办理。

4.主城区内因义务教育招生需要开具《无房证明》的,一律由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协调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核查,学生家长无需到大厅自行办理。

(四)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1.各县(市、区)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具体办法,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依法保障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石教〔2015〕59号)有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经当地政府与民办学校协商一致后,安排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就读。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农村县(市、区)要针对县域内大量农村户籍人口转移到县城务工居住后,其随迁子女选择在县城就读的实际情况,以“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制定专门的招生入学办法,规范这部分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2.凡户籍不在主城区的适龄儿童(户籍在新三区和矿区的除外)有意愿在主城区公办小学入学的,以及户籍不在主城区的非主城区小学毕业生有意愿升入主城区公办初中的,均需登录市教育局网站(http://www.sjy.net.cn/),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或下载“阳光招生”手机客户端进行报名,小学报名时间为6月6日—6月16日每天7:00—21:00,初中报名时间为6月18日—6月20日每天7:00—21:00。报名成功后,家长需打印并携带平台生成的报名表,按要求进行现场验证。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对随迁子女入学材料的审查,严格审核“五证”(户籍证明、居住证、住房证明、务工或经商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卡),坚持程序规范,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予办理入学登记。

3.户籍在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矿区,在主城区稳定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须提供父母在主城区购房并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后,由实际住址所在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五)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与协调,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1.招生开始前,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招生方案,内容包括学校办学概况、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录取标准、招生时间及流程、收费标准、招生咨询电话等,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由民办学校主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招生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招生实行全程监管,重点对民办学校招生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招生结束后,民办学校要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招生计划数,向学籍主管部门盖章上报招生结果。各民办学校上报的招生结果将作为学籍注册的重要依据。对超计划违规招收的学生,将不予学籍注册和升学操作。

4.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承担一定片区内适龄学生免费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诱导在校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学生转班缴纳学费,一经发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落实特殊群体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政策

1.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市教育局、市残联《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石教〔2017〕122号)要求,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纳入当地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整体工作统一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在入学条件、入学流程等方面要与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对待;其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普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入学及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要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应安排在本辖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残疾儿童、少年户口所在地的普通学校或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为具备学习、认知能力的重度残疾学生实施送教工作;要对照疑似失学适龄儿童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中核查出的因残失学儿童名单,连同当地残联部门提供的适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名单,确定送教上门对象,彻底落实“一人一案”,做好教育安置。

2.落实华侨、港澳台籍和国际学生入学政策。华侨子女回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执行。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由实际住址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落实《河北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前,须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备案学校一般不得招收国际学生。备案学校名单、招生计划等情况另行发布。

3.落实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按照《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构建县(市、区)人才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我市人才绿卡持有人适龄子女入学和转学工作,并在“石家庄市人才绿卡信息管理平台”上及时记录。

4.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按照《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持相关证明材料,会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5.依据省公安厅、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冀公办发〔2018〕97号),各县(市、区)教育局按照公安部门提供的优待对象信息,抓好落实义务教育优待政策。

6.在儿童福利机构被收留抚养的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流浪乞讨适龄儿童、少年,由救助管理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七)做好其他依规调剂入学工作

1.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由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提供拆迁协议、现实际居住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由现实际居住地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2.居住在无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小区、插建小区、扩建小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住址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3.为支持民族教育发展,回民小学的回民毕业生由新华区教育局安排到市九中就读。

市二中西校区(原市五中)、市六十一中学、市一一九中学招生片区保持相对稳定,招生工作继续按原有政策实施。驻石高等院校附属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

二、招生要求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面落实县(市、区)长、教育局长、乡(镇)长、村长、校长、家长、师长(班主任)等“七长”控辍保学责任制,全面摸清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建立健全县、乡、村、校4本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和入学情况台账,对于疑似失学适龄儿童,认真做好劝返复学工作。按照“一县一案”要求,制订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充分利用“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监测平台”,做好学生辍学情况动态监测,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帐,对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要建立专门台账,确保不让一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子女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备案后方可缓学。各县(市、区)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实行招生计划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规划要求,依据适龄人口数量、毕业生数量、办学规模和教育资源情况等科学编制小学、初中(包括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公办学校片区内适龄儿童报名人数如果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制定具体方案,平稳有序实施分流,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规模。民办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班容量原则上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由于配建教育设施不到位、随迁子女人数较多等原因而导致班额控制有实际困难的学校,小学、初中一年级招生计划每班不得超过55人。各县(市、区)教育局、相关市直学校、市教育局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表》(见附件3)加盖公章后,于6月3日前报市教育局。

(三)深入推进阳光招生

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开始前,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包括辖区义务教育招生具体政策、学校划片范围、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学校要建立并完善招生咨询和监督举报制度,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耐心解答群众疑问,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科学运用社会监督,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学校要在开学前公布新生名单等信息。市内五区教育局于6月4日前,将本区义务教育“招生地图”、各区及各学校的招生咨询电话报市教育局。

(四)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对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要建立健全招生入学工作预警机制,加强入学需求的前瞻预测,尽早、提前发布招生预警,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招生期间,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对辖区内存在大班额的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小学、初中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五)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在教育部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的“十项严禁”基础上,落实以下纪律要求:严禁学校提前组织招生(包括提前进行招生宣传、承诺录取学生),变相“掐尖”选拔生源;严禁任何公办、民办学校通过考试、测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严禁学校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减免学费、虚假宣传、照顾分班等恶意竞争方式招揽和争抢生源;严禁任何学校以共建、捐资助学等各种名义择校乱收费;严禁民办学校自立项目、违规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参考和依据;严禁以外语特长、体育、艺术特长等名义招收特长生,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民办学校超计划、超班容量招生,公办学校也不得出现起始年级大班额;严禁借课改实验、小初衔接等名义进行或变相进行非起始年级招生;严禁初中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考成绩数据;严禁学校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规招收借读生,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学校不得在招生结束后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各种实验班,学校要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起始年级均衡分班操作办法,学生由电脑随机派位编班,同时合理组建起始年级班级教学团队,确定班级师生组合时应遵循随机原则,切实做好均衡分班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备受人民群众关注。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维护教育公平的具体行动。

1.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主要领导牵头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负总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中小学校长是本辖区、本学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校招生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完善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建立并严格落实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在政策宣传、时间安排、人员组织、手续办理、问题受理等方面做好衔接,并为招生入学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在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社会稳定。

3.建立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之间的专项工作直通网络,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沟通、协商和处置,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无缝衔接,确保学生及时入学升学。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招生入学工作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平稳招生,平安入学。要直面矛盾,积极主动回应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中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热点事件,讲清政策,及时澄清和消除不实信息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正确引导和缓解化解家长焦虑情绪。

4.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结合本通知和各自实际,制定本辖区义务教育招生具体工作方案,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并于6月5日前报市教育局。

(二)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执纪问责。开展中小学违规招生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教育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加大监管力度,全程跟踪监督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对违规招生行为,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对公办学校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取消当年教育系统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处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民办学校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扣除信誉积分、列入“黑名单”、核减招生计划、责令停止招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当年度年检直接认定不合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违规办学行为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并查实的,市教育局将对涉事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全市通报批评;产生恶劣影响的,建议当地党委、政府追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和相关负责人责任。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列入督办事项,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严肃查处追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学籍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按照学籍管理程序办理新生注册和毕业升级工作。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为顺利推进大班额消除工作,对于不满6周岁入学的儿童,不安排入学,不予学籍注册,并对私自招收不满6周岁儿童入学的学校,严肃追究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学籍异动管理,特别要加强区域外招收和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流动。学生学籍经正常招生程序进入学校后,其他学校不得任意调取其学籍。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和媒体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招生入学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积聚工作正能量,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要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努力营造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高度重视舆情监控,健全和完善舆情应对和处置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国家、省若有义务教育招生新的政策公布,按国家和省最新政策文件执行。

附件:1.主城区招生时间安排

          2.石家庄市小升初跨县(区)转学证明表

          3.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表

         4.主城区小升初跨县(区)转学现场验证地址

附件1

主城区招生时间安排

(一)6月6日—16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公办小学网上报名,分配结果查询时间及验证时间由各区自行确定。

(二)6月18日—20日,主城区之间跨区升入公办初中的,以及其他县(市、区)小学毕业生需跨入主城区就读公办初中的,进行网上报名,现场验证时间为6月24日—26日。

(三)7月1日前组织学生填写《石家庄市2019年小学毕业生登记表》。

(四)7月20日前完成本地户籍小学招生工作。

(五)8月1日前完成初中招生工作。

(六)8月8日-9日,各区教育局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七)9月1日,正式开学。

其他县(市、区)招生时间参照本安排自行确定,于8月11日前完成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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