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起,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分为自主招生录取、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三种类型。
(一)自主招生录取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市特色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录取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市特色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计划,面向全市范围内有创新潜质、学科专长、体育或艺术特长的初中毕业生。
招生学校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按招生计划1︰1进行择优预录取。预录取考生计分科目总成绩(含政策加分,下同)达到当年度相应最低控制分数线方可被正式录取。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市特色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计划数合计不超过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总数的6%,其中优秀体育学生、艺术骨干学生自主招生计划合计不低于该类自主招生计划的15%。试点“探索建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的普通高中学校和市特色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计划相较于当年度其他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计划占比可适当增加。
各招生学校制定自主招生计划,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统筹后下达。各招生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水平和特色,确定综合评价内容,规范并公开自主招生办法、考查程序和录取结果。
2.中职校自主招生录取
中职校自主招生录取,主要招收技能水平高、职业倾向明显,有意愿接受职业教育培养的学生。中职校自主招生包括中本教育贯通培养模式、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中职校提前招生(需面试或测试的专业)等类别,各类别可同时兼报。
各中职招生学校制定自主招生计划,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统筹后下达。
(二)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以下简称“名额分配”)具体包括两类:名额分配到区招生录取、名额分配到校招生录取。名额分配招生计划占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生总计划的50%-65%。考生可以填报1个名额分配到区招生志愿和1个名额分配到校招生志愿。
招考机构根据考生志愿、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计分科目总成绩(含政策加分,下同)进行排序,对达到“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相应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招生计划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投档。招生学校结合投档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综合考查(满分50分,具体办法另行颁布)。招考机构将考生计分科目总成绩和综合考查成绩合成总分。其中,名额分配到区招生录取,以区为单位,依据总分排序按计划录取;名额分配到校招生录取,以初中学校为单位,依据总分排序按计划录取。
具备获得名额分配到校计划资格的学校须为不选择生源的初中学校;填报名额分配到校招生志愿的此类学校考生,须为其所毕业学校的在籍在读满三年的应届初三学生。不选择生源的初中学校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考生资格由毕业学校认定,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备案。
1.委属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
委属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占其招生计划总数的65%,原则上以各区当年度中招报名人数占全市中招报名人数的比例为测算依据分配到各区,分配到各区的计划中须有不低于20%的比例以均衡、随机为原则分配到不选择生源的初中学校。
招生计划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实际招生情况进行编制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各区教育资源分布、人口流动等情况协调统筹后下达。
2.区属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
区属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占其招生计划总数的50%-65%,其中,分配到区招生计划约占本校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的30%,分配到校招生计划约占本校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的70%。
区属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名额分配到区招生计划的90%-95%分配到外区,原则上以各区当年度中招报名人数占全市中招报名人数的比例为测算依据进行分配;其余5%-10%分配到本区。
各区属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名额分配到校招生计划,原则上以所属区内各所不选择生源初中学校中招报名人数占本区该类学校中招报名总人数的比例为测算依据,分配到本区每所不选择生源的初中学校,实现名额分配全覆盖。
招生计划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实际招生情况进行编制并上报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经市教育行政部门与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统筹后下达。
(三)统一招生录取
统一招生录取包括两类: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录取、中职校统一招生录取。考生可填报15个统一招生录取志愿和1个征求志愿。
招生计划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实际招生情况进行编制,并上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经市教育行政部门与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统筹后下达。
招考机构根据考生志愿、计分科目总成绩依次投档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