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学业规划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1-04-09 11:48 | 次数:159
各县市区教育局、衡水高新区社发局和滨湖新区社管局、市直各普通高中学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21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衡水市2021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特殊群体平等考试升学权利
(一)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我市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具体办法按照衡水市教育局、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水市公安局、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办法》(衡教基〔2013〕12号)执行。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参加中考和升学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与考试、升学的权利。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
二、继续将体育、信息技术和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成绩直接记入考生中考成绩。其中体育考试成绩满分30分,信息技术考试成绩满分10分,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考试成绩满分10分(学生现场抽签选考其中一科)。
三、全面加强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管理
(一)规范初中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让学生提前毕业离校;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区域性升学模拟考试。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录取依据,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在规定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录取;不得派出人员或聘请人员在规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招生;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它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次或公布名次。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将优质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校,严格规范学籍管理是基础。各县市区、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尤其要严格规范学生转学。优质高中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指标生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本地各初中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内的在籍在校应届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任何初中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严禁挂空籍和无籍就读。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必须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初中择校生不享受优质高中指标到校分配政策。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出现未经批准擅自转出或接收学生、中考报名弄虚作假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要减少该校的招生分配名额,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冀政侨字〔2016〕1号)、《衡水市教育局 衡水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关于印发衡水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政〔2019〕89号)、《衡水市公安局 衡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中考优待办法>的通知》(衡公政治〔2020〕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优抚对象、“四侨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照顾。不得把普通高中招生与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等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加分因素。凡加分(或降分录取)政策与上述文件相违背的,要立即作出相应调整。学校要及时将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待遇的学生名单、所享受的优惠政策项目、分值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严禁初中复读。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一律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不得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对违规录取普通高中的,一律取消录取资格,不予注册普通高中学籍,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规范中考成绩发布和相关宣传工作
(一)严肃成绩发布纪律。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中考成绩发布的有关要求,不得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考成绩数据;不得向初中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统计公布县市区及各学校升学人数、升学率;不得以中考成绩对学校和个人进行排名排队;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区域、学校和个人进行中考表彰奖励;不得以中考成绩为标准奖惩局长、校长、教师和学生等。初中学校不得宣传中考分数、中考排名、中考状元、中考升学率等,不得在校外或校内摆放、悬挂、张贴关于中考成绩的条幅、宣传板等宣传物品,不得在学校官网或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本校中考排名、中考升学率等信息。
(二)认真规范新闻报道。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积极协调当地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及其他媒体,增强中考宣传的主动性,加强对考生的信息服务,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息查询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同时要适时开展招生预警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
五、加强领导,确保中考工作顺利进行
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是中小学考试与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等工作涉及到的各个环节,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要根据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以及高中招生工作的需要,足额保证所需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中考收费政策,严禁借中考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家长会等途径做好政策宣传,争取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配套制度,严格公示、诚信、监督、奖惩等环节,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2021年中考考务工作在桃城区招生委员会和桃城区教育局统一领导下进行,高新区和滨湖新区要听从指挥,全力配合,确保中考工作顺利进行。
请将本通知有关内容通过多种渠道传达到每一所中学、每一位学生家长和每一位考生。
衡水市教育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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