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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自衡水市教育局、衡水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政〔2019〕89号,2019年9月29日印发。
衡水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原总政治部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河北省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 (政联〔2013〕1号 )文 件精神 ,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 ,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是指在衡水市内接受教育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转改当年符合子女入园入学优待政策的,优先办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组织领导 ,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问题 ,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组织军地有关部门实行综合管理,定期分析形势,研究工作,部署任务;加强监督考评,督导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并将其纳入双拥模范城评选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第五条 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各县(市 、区 )人民武装部负责牵头协调本地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定期了解掌握军人子女教育需求,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督导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第四章 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优待
第十四条 驻国家确定的 三 类(含 三 类 )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 ,解 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 (含 二 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加20分录取。
第十五条 在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加15分录取。
第十六条 其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中考时加 10分录取(不含已享受上述加分待遇的军人子女)。 军人子女有其他优惠加分或降分条件的,不再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八条 每年中考报名前,符合优待条件的参加中考的军人子女,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所在辖区的县级人民武装部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学生父母工作单位、岗位性质、立功等级证明等材料,经武装部审核后逐级报学校、县级招生考试部门审查办理 ,并在考试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优待名单、类别与优待幅)度,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平时荣立二等功”,按 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 ;“作战部队 ”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第二十条 在衡水市内接受教育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及消防救援人员适龄子女的教育优待 ,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 ,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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