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地址变更的公告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于7月16日正式启动运行。按照有关要求,省教育厅30项政务服务事项同步进驻省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

一、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二、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三、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医学类中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事项审批);

四、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五、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

六、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七、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

八、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审定;

九、高校教师资格认定;

十、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认定;

十一、省级示范性高中评估认定;

十二、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等级认定和收费标准核定及管理;

十三、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

十四、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合同审批、登记;

十五、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批;

十六、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与我省教育机构设立本科及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核;

十七、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与我省教育机构设立本科及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核;

十八、省属国办中等职业学校及市、县所属卫生、医学类学生学历学籍备案、毕业证书审核验印;

十九、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

二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遗失补办;

二十一、学位认证;

二十二、对外汉语教师及志愿者申报;

二十三、中等职业学校补办毕业证明书;

二十四、丢失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补办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

二十五、丢失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补办自学考试毕业生档案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六、开具自学考试“考生成绩证明”(中文);

二十七、自学考试学历认定;

二十八、自学考试转入、转出手续;

二十九、开具《河北省XXXX年普通高校录取考生综合信息登记表》;

三十、开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证书》。

自7月16日起,以上事项的办理地址变更为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教育厅原业务处室或政务服务大厅不再受理以上政务服务事项。

因地址变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并请相互转告!

咨询电话:0311-66635281

特此公告!

  河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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