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9-23 09:50  阳光高考  浏览量:1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校性质: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院校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555号。


邮编:830022


电话:0991-3892339、0991-3892290


网址:http://www.xjgzy.edu.cn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就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学制


第六条 招生计划制定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科学理论指导原则;


(二)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


(三)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实现办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原则;


(四)基数保全面、增量保重点的原则;


(五)坚持质量、结构、规模、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


(六)向双语类、民语言类倾斜原则。


第七条 2019年招收专业及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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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在各省(区)市的录取工作将在国家教育部领导下,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专科批次招生,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合格符合提档要求的学生,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投档考生如所报志愿专业计划已满,同意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到其他专业(特殊备注专业除外),不同意调剂的投档考生做退档处理。双语类、民语言类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时,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民族语文;理工类: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


第十一条 语种要求: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二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六章 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负责的招生工作监督委员会,成员由纪检监察及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为了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增加了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学院还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七章 毕业待遇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经技能鉴定合格,颁发信息产业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相应高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毕业后发放国家统一就业报到证,实行双向选择就业。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第九章 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助学金、学院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货款、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生奖。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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