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学院


2019-09-26 09:55  阳光高考  浏览量:18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类型

 1.学校代码和全称:10687、红河学院

2.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红河学院

 4.办学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学府路中段,邮编661199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红河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主任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

第六条 红河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相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策、审议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红河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红河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及云南省教育厅对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规模统筹安排,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市、自治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十条 我校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专业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我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均衡各省(市、自治区)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我校认可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我校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具体录取方式为:在同一投档批次内,将投档至我校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次录取。对单个考生而言,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此类推直至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排序中考生分数相同时,参照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在浙江省录取时,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六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认可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联)考专业成绩。

第十八条 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第十九条 凡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各省(区、市)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语考试,合格者方能填报专业志愿。

第二十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哈尼语方向)只招收哈尼族考生,考生须参加云南民族大学组织的哈尼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

第二十一条  我校泰语、越南语、缅甸语、柬埔寨语、老挝语等小语种专业采取“1+3”的培养模式(即第一学年学生到对应国家的大学学习,后三年在红河学院学习,实习阶段在对应国家或国内,学生第一年出国前在本校学习约2个月,按实际发生费用缴付学校)。第一学年在对应国家学习期间的费用由学生直接交付对应国家学校,不同国家收取的费用不同。出国护照由考生入学前在生源地自己办理;出国签证、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国际旅行健康证、一次往返出入境接送由红河学院负责统一办理和组织,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  免费师范生仅招收红河州籍考生,毕业后须回定向县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升本”招生专业面向云南省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相关专业优秀应届专科毕业生,录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五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收费标准:学费执行云南省高等院校招生收费标准,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400-1200元。

第二十八条 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红河学院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构建了“奖、贷、助、补、减”为主线的帮困助学育人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开通“绿色通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红河学院2019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由红河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联系方式

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学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电话:0873-3694008(兼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uoh.edu.cn

招生网址:http://zs.uoh.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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