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最新规定和《西安美术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西安美术学院(英文名称XI`AN ACADEMY OF FINE ARTS)。院校国标代码:10729。地址:西安市含光南路100号(邮政编码:710065);另有临潼校区: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南路53号;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神禾二路(在建)。上级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现为国家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权单位,陕西省重点建设的“有特色、高水平”大学之一。
第三条 颁发证书:学院将给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颁发西安美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将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艺术类招生、港澳台侨招生、特殊教育招生等。
第五条 西安美术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建议咨询和民主监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隶属学院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考试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西安美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受陕西省招办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我院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西安美术学院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招生,艺术类专业不编制分省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西安美术学院普通类专业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具体年度招生计划及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
1. 按照教育部规定,凡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高考所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书法学专业统考(所在省无书法学统考的除外)及音乐类专业统考,要求统考合格(艺术史论专业涉及美术类统考的省份要求统考合格)。统考合格,并且通过我院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才有资格报考我院。
2. 我院属教育部批准文化课自划线院校之一,录取时文化成绩须达到考生高考所在省艺术类最低控制线,文化成绩不承认任何政策加分,我院根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校考专业课成绩,政治思想品德考察及体检情况,按照各专业的录取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3. 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按大类招生,录取规则为:文化课成绩达到我院规定的要求,文化课占40%,专业课占60%,按综合分排队遵循“分数优先、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调剂分配、择优录取。美术学类、设计学类的考生在高考录取后新生入学前,按综合分成绩和专业志愿相结合,分流到各相关专业方向学习。其中,美术学类雕塑专业学制五年。
4. 书法学专业录取规则为:文化课成绩达到我院规定的要求,文化课占40%,专业课占60%,按综合分排队择优录取。另外要求文化课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满分150分)。
5. 艺术史论、美术学、艺术设计学专业录取规则为:写作能力测试合格,文化课成绩总分达到我院划定的分数线后,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排队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中艺术史论(130101)专业招考方向录取按文化课成绩排名及考生志愿进行调剂分配。
6.艺术教育、学前教育专业录取规则为:文化课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二本文科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7.音乐学专业录取规则为:所在省统考或联考成绩合格(山东籍考生校考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我院规定要求,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8. 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名录取时,我们将对考生文化课成绩总分进行统一折算,折算满分为750分,并按折算后的文化课相对成绩进行录取。
9.录取过程中如果出现综合分并列情况,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排序录取。
10.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专业学习的要求,无色盲、色弱。
11.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在本科教学中,仅使用英语、日语教学,请非英语、日语语种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三条 对考生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普通高等学院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相关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根据教育部及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视情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六条 我院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如果上级部门或陕西省物价局调整当年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我院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奖助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可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高额为8000元/年)。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网址:http://www.zhshch.xafa.edu.cn
招生处咨询电话:029-88222342/88247882
传真: 029-88221716
第十九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或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院将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