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


2019-09-30 11:09  阳光高考  浏览量: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招生全程接受纪检监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云南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681。


第四条  校区设置:学校共有两个校区,分别为呈贡主校区(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聚贤街768号,邮政编码:650500)、 一二•一西南联大校区(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298号,邮政编码:650092)。


第五条  办学层次:学校具有招收博士、硕士、本科等多层次的学历教育资格。


第六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与云南省共同建设的重点师范大学。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


第八条  颁发证书: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云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及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相关要求,组建招生委员会,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


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教育部、各招生省份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审议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工作方案,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主管招生工作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我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和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处),负责招生监察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云南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在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由学校招生处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二)按照教育部及云南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四)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我校在各省招生计划及专业以当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专业介绍请通过我校招生处网站查询(http://zsc.ynnu.edu.cn)。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及办法: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及云南省教育厅对各省(区、市)招生计划规模统筹安排,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毕业生就业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十四条  预留计划及使用原则: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均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我校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的投档分数(含政策性加分)和报考志愿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具体录取方式为:在同一投档批次内,将投档至我校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次录取。对单个考生而言,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则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以此类推直至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录到未满额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高者;若考生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也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我校云南华文学院的所有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华侨子女、归侨侨眷子女考生。


第十九条  我校数学学院的数学与应用数学、统计学专业要求考生数学单科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


第二十条  我校“音乐学”“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与舞蹈学类[含舞蹈学(师范)、舞蹈表演]”“美术学(师范)”“绘画”“设计学类 ( 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 )”“动画”专业,认可拟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考(联考)专业成绩,文化(不分文理)、专业成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不分文理)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一条  我校“音乐学”专业,声乐的培养方向为 :美声、民族、通俗三种唱法 ;器乐的培养方向为:钢琴、手风琴、小号、小提琴、单簧管、长笛、古筝、琵琶、柳琴、竹笛、二胡。


第二十二条  我校“音乐表演”专业,声乐的培养方向为 :美声、民族、通俗三种唱法 ;器乐(包括流行乐器)的培养方向为:钢琴、手风琴、小号、小提琴、单簧管、长笛、古筝、琵琶、柳琴、竹笛、二胡、爵士钢琴、流行键盘。


第二十三条  我校“音乐与舞蹈学类[含舞蹈学(师范)、舞蹈表演]”专业培养方向为 :中国民族民间舞、芭蕾舞、古典舞。


第二十四条  我校“书法学”专业,校考省份认可校考成绩,统考省份认可当省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考 ( 联考 ) 专业成绩,文化(不分文理)、专业成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不分文理)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五条  我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校考省份认可校考成绩,统考省份认可当省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考(联考)专业成绩,文化(不分文理)、专业成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文化(不分文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文化(不分文理)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六条  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认可拟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考 ( 联考 ) 专业成绩,文化(不分文理)、专业成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文化(不分文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文化(不分文理)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七条  我校“舞蹈表演(体育舞蹈)”专业,认可拟招生省份体育舞蹈统考(联考)成绩,文化(不分文理)、专业成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不分文理)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八条  我校“旅游管理(校企合作)”专业的录取原则是:在面试合格、体检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要求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九条  我校“体育教育”专业的录取原则是:


(一)省内招生录取原则:文化(不分文理)、专业成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体育本科文化最低控制线)÷7.72]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不分文理)成绩较高者。


(二)省外招生录取原则:文化(不分文理)、专业成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不分文理)成绩较高者。


第三十条  我校“体育教育(校园足球人才)”专业的录取原则是:文化(不分文理)成绩达到合格线、体育专业成绩不低于75分的情况下,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足球专项成绩×2.5+(文化成绩-体育本科文化最低控制线)÷7.72]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不分文理)成绩较高者。


第三十一条  我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考试、单独录取,考试及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免试运动员录取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我校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我校“专升本”招生专业招收云南省高等专科学校相关专业优秀应届专科毕业生,录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我校“三校生”的录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我校“云南省公费师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少数民族预科班”及其他专项计划的录取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我校具有招收港澳台学生资格,港澳台学生均可通过中国普通高校联合招生考试报考我校。此外,香港考生可通过对港免试招生计划报考我校;澳门考生可通过对澳招收保送生计划报考我校;台湾考生可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报考我校。


第三十七条  凡报考我校部分需要外语口语考试成绩的专业(招生专业见各省招生计划版)的考生,须参加各省(区、市)考试院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语考试,合格者方能填报相关专业志愿。


第三十八条  我校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学生进校后公共外语教学的主要语种为英语。同时,还开设泰语、缅甸语、越南语、老挝语和柬埔寨语等语种供学生选择。


第三十九条  我校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四十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四十一条  我校将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录取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含体检和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专业复测),复查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取消学籍。


 


第五章  国际合作办学项目


 


第四十二条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与澳大利亚格里菲斯大学合作的本科教育项目,采用中澳合作培养模式,招收体育类、文史类及理工类考生。该专业录取原则是:文史类、理工类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类考生文化(不分文理)、专业成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50%+专业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不分文理)成绩较高者。


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达到外方合作院校入学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赴外方合作院校学习。国内学习期间费用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年制定的收费政策或核定标准执行,国外学习期间费用以外方合作院校当年发布的为准。考生报考时需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情况。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该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四十三条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与爱尔兰国家学院合作的本科教育项目,采用“3+1”合作培养模式,即学生前三年在国内学习,第四年到爱尔兰国家学院学习,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同时获得我校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及爱尔兰国家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国内学习期间费用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年制定的收费政策或核定标准执行,国外学习期间费用以外方合作院校当年发布的为准。考生报考时需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情况。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该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六章  学费及住宿标准


 


第四十四条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的学费收取实行按学年预收,并按学年实际修读课程学分进行核算,待学生毕业时进行总结算,多退少补。住宿费按住宿条件和核批标准,据实收取学年住宿费。学费及住宿标准详见下列表格:


(一)学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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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收费项目标准为2018年度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年制定的收费政策或核定标准执行。


(二)住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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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奖学助困措施


 


第四十五条  我校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成绩优异者可以申报“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西南联大奖学金”“朱德祥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红河助学金”等奖助学金。


第四十六条  我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构建了以资助育人为主体,以国家助学贷款为渠道,以勤工助学为手段,以奖学金为激励,以助学金为保障,以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少数民族补助等为补充的资助育人的工作体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各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云南师范大学2019年度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由云南师范大学招生处负责解释。


云南师范大学招生处地址及联系方式


1.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聚贤街768号


2.邮编:650500


3.电话:0871-65912887、65910379(兼传真,呈贡主校区)


       0871-65516256(兼传真,一二•一西南联大校区)


4.网址:http://zsc.ynnu.edu.cn


E-mail: zhaoban@yn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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