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为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三条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是一所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院。所有办学收益全部用于投入办学。学院坐落在天府新区视高经济开发区。占地800余亩、校舍面积共35余万平方米,拥有全国领先的实训工场。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运动设施、办公设施俱全、完善。
第四条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进一步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实施。常设由董事长、相关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常设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招生就业处作为招生的执行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设立招生监察工作组,由监事会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监督电话:028-37335605。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在四川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内(4500人),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努力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更加公平。统筹考虑各市(州)报名人数、生源质量及学校发展思路等因素,促进入学机会公平。
招生区域及计划
普通高职计划(计3000人)
四川省2600人,云南省100人,甘肃省70人,陕西省70人,贵州省70人,青海省60人,重庆市30人。
对口高职计划(计1500人,仅四川省内招生)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专业方向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专业目录(2019年)
普通高职招生专业(即报考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生)
说明:1、所有专业方向都要学习该专业的通识课程;2、专业代号、专业及方向名称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为准。
对口高职招生专业(即报考对象为职业学校毕业生)
说明:1、所有专业方向都要学习该专业的通识课程;2、专业代号、专业及方向名称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的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根据各市(州)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120%以内。
第十条 若计划未完成,则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则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安排补录。
第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级差的办法。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同分考生安排专业遵从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排序规则。
第十三条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严格执行四川省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四条 学生入校后如确有所需的,可按规定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考生须诚实守信, 凡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七条 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签订《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责任承诺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信息在线网站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地址:四川天府新区视高经济开发区大学城路2号。 邮编:620564
咨询电话:028-37393338、37393339
招办电子邮件:zsb@cxtfxq.com
网址:www.cxtfxq.com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