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2019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菏泽学院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第二条 菏泽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认真贯彻执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菏泽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菏泽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55 第六条 学校校址: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2269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体制、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简介:菏泽学院是2004年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始建于1949年,至今已有70年的办学历史,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2018年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 学校位于山东省菏泽市,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2万余人,占地面积1436亩,建筑面积近58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1.4亿余元。学校图书馆建筑面积2.6万余平方米,馆藏纸质图书205万余册,电子图书248万余册,期刊800余种。 学校现有本科专业65个,涉及文学、历史学、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农学、教育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0大学科门类。有省级重点学科2个、重点实验室1个,省级人文社科研究基地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1个,山东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1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专业群5个,省级特色专业6个,省级精品课程22门。植物生理学为省级双语示范课程,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和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入选省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财务管理专业入选国家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 学校现有教职工1531人,其中专任教师1022人,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的38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722人,常年聘任106名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和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教师中有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1人,教育部大学生物学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1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人,山东省高校重点学科首席专家2人,省级教学名师10人,省级优秀教学团队3个,“海智专家”31名。 近年来,学校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1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省部级科研项目134项,出版专著61部,发表研究论文4500余篇,其中被国际三大索引收录论文近542篇,获国家专利185项,其中发明专利28项,软件著作权13项。音乐系被确定为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水浒文化研究基地”被批准为省级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菏泽学院学报》被评为“全国高校优秀期刊”。 学校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深入开展国际、校际、校企、校地合作,被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确定为“AI+智慧学习”共建人工智能学院项目试点学校。与美国沙罗斯州立大学等20余所海外高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6所省内重点高校签署对口帮扶协议;与达内时代等多家知名企业合作共建专业;积极推动落实《山东省教育厅与菏泽市人民政府共建菏泽学院协议书》,完善市校联席会议制度,校地合作紧密。 学校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先后获得省级花园式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山东省高校教学管理先进单位、山东省教师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山东省高校校园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山东省高校平安校园等荣誉称号,多项工作获得上级表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编报学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招生与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及各生源省的招生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体育测试成绩,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专业,按“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即对每一院校志愿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体检情况,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可根据计划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对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生源省的规定确定考生位次排序,生源省没有相应规定的,参考山东省考生位次确定办法进行排序,依序决定其是否录取及所录取专业。
公费师范生专业执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执行《山东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 (一)美术类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对进档考生,学校分文理科类按照综合分确定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若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位次)高者。 (二)书法学专业使用书法学专业联考(聊城大学平台)专业成绩,对进档考生学校分文理科类按投档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750/100*40%+文化成绩*60%。若综合分相同,艺术文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专业成绩、语文、外语、数学依次录取;艺术理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专业成绩、数学、外语、语文依次录取。 (三)音乐学(含公费师范生)、音乐表演(中国民族器乐演奏方向)、音乐表演(声乐演唱方向)专业使用音乐类专业联考(济南大学平台)专业成绩,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择优录取。 (四)舞蹈学专业使用舞蹈类专业联考(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平台)专业成绩,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择优录取。 (五)舞蹈学(体育舞蹈男方向)、舞蹈学(体育舞蹈女方向)专业使用艺术类(体育舞蹈、健美操方向)校际联考(山东体育学院平台)专业成绩,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择优录取。 (六)音乐教育专科专业认可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联考或校考合格成绩,对进档考生,学校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位次)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执行《山东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对进档考生,学校按照考生综合成绩,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综合分=专业成绩*750/100*70%+文化成绩*30%。若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位次)高者。
第十八条 春季高考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位次)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 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及生源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英语类专业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菏泽学院网站查询。 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培养
第二十四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有权作出处理或清退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度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学费标准:执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规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学金种类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
第三十条 助学措施:学校设立“绿色通道”,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临时困难救助、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社会救助和勤工助学等,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大学学业。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菏泽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高职)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 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被我校专业方向录取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授予学士学位时,只使用专业名称,不带专业方向。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2269号
联系单位:菏泽学院招生与就业处
咨询电话:(0530)5668117 5525742
传真:(0530)5668116
E_mail:hzxyzsb@163.com 网址:http://www.hezeu.edu.cn 邮编:274015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菏泽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菏泽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