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2019-10-11 11:20  阳光高考  浏览量:16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755  

第四条 学院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始建于1988年, 2001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渝府〔200165号)设立、教育部备案(教发函〔2001146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民办高职专科院校。  

第五条 学院地址:金龙校区:重庆市万州区金龙平湖路88号;  

天城校区: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巨人路1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为国家计算机应用与软件专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院校,重庆市示范性软件学院,重庆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重庆高职单独招生试点院校、重庆市高校美育改革和发展实验学校。  

第八条 办学基本条件:学院占地面积389885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162194平方米。环境优美,设施齐全,教学仪器设备资产值3379.09万元,拥有校内外实习实训场所200余个,图书馆藏书56.11万册。专任教师299人、博士2人、硕士94人、双师型教师208人,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5831人。

第三章招生专业  

第九条 招生专业  

2019年我院共设25个专业,面向全国招生,学制均为三年。招生专业有:大数据技术与应用、电子商务、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动漫制作技术、广告设计与制作、会计信息管理、机械设计与制造、计算机类、建筑室内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酒店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软件技术、商务英语、社区康复、摄影摄像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移动互联应用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云计算技术与应用、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等;文科、理科、艺术类均可按要求报读。具体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计划的刊物或网站。  

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采用大类招生方式进行录取和教学,大类招生名称为计算机类。

第四章录取规则、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十条 录取规则  

 1、严格按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录取新生。  

2、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3、男女生比例要求: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新生录取体检标准。  

5、调档比例: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平行志愿原则上不超过105%,顺序志愿原则上不超过120%。  

6、录取原则: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各省(直辖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招生政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1)录取顺序:

    普通文理考生录取顺序:对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市、区),我校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直至招生计划完成。对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市、区),我校按相关省(市、区)的规定执行。

    艺术(美术)类考生录取顺序:重庆市考生文化、专业双上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在其他招生省份的艺术(美术)类考生录取规则按各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2)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3)认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含音乐、舞蹈、美术、播音与主持)专业统考成绩。  

4)凡按政策规定加(降)分投档考生,按加(降)分后的投档分数对待。  

5)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录取原则,按照各个省规定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7、其他说明:无分数级差要求,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十一条 学费标准及住宿费标准  

1、各专业学费标准8500-10800元/生.年,具体标准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为准。 

2、住宿费1000-1200元/年左右,具体收费根据学生居住的寝室类别为准。详细收费标准在学校官网公示专栏、新生入学须知及新生报到现场进行公示。

3、退(转)学退费管理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二条 入学及复查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未报到者,按照教育部规定,视其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院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历证书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助学保障  

    1.奖助学金制度: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年。  

    2.贫困生助学:按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000/年、二等助学金3000/年、三等助学金2000/年;学院设有特困生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贷8000元,可以贷三年,一次申请,分年发放。同时,学院还为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及带薪实习。  

第十五条 监督机制  

学院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监督电话(02358418888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电话:(02358418666     传真:(02358418888

学院网址:http://www.cqeec.com      邮箱:zsb@cqeec.com

招生网址:http://zs.cqeec.com         咨询QQ800004320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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