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华联学院


2019-10-12 11:09  阳光高考  浏览量:19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私立华联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121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合景路99号;

邮政编码:510663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私立华联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董事会、党委、工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在广东省,报考艺术类(音乐类、美术类)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艺术类(音乐类、美术类)统考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广东省份执行广东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参见广东省专业目录。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国家奖贷助学金设置

1.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国家助学金最高可申请4000元/生•学年(国家奖助款项若有变化,按当年国家下达政策执行)。

2.按国家规定符合条件的贫困生可申请国家贴息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8000元/生•学年。

(二)学院奖助学金设置

1.符合学院规定条件的优秀学生可申请校长奖学金、曾近义教授奖、迈克奖学金、毕漪汶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学习优秀奖、优秀干部、工作优秀奖等奖项,奖幅约占学生总数20%。

2.奖学金制度分别为校长奖学金(3000元/生•学年);曾近义教授奖学金(500元/生•学年);迈克奖学金(500元/生•学年);毕漪汶奖学金(500元/生•学年);学生标兵((400元/生•学年)等奖励。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八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党委办公室

联系人:卓戊兴

监督电话:020-89167502

电子邮箱:hualiandangban@126.com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2373721、82374407

传    真:020-82373751

电子邮箱:hlu.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hl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hl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私立华联学院授权私立华联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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