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066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七路25号,邮政编码:528404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证书学校名称:中山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其中,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学分互认专业的学生,完成双方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双方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拟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其他省(区、市)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批次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专业大类和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市)公布的《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与本科院校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本校“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对接本科院校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对接本科院校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对接院校与专业见下表: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生源省所对应的招生层次的投档比例执行,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中山职业技术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的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3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普通高考专科层次的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2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规则:学校专业分档录取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
(一)普通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录取原则: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序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对于无分数排位的生源省(市),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二)美术类专业分档录取原则: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总分作为投档总分,考生合成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学校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总分相同时,依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录取。当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市场营销(中外合作办学)、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应用英语(国际学分互认)、会计(国际学分互认)等国际办学专业只招收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对国际办学专业设置招生独立院校代码的生源省份,将根据考生志愿填报情况进行录(退)档。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一)学费标准:1.普通专业:5250-8000元/学年、美术类专业10000元/学年;2.中外合作培养专业: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8000元/学年;市场营销(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学习期间学费19000元/学年(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国外学习期间学费以国外合作学校规定标准收取。3.国际学分互认专业:应用英语(国际学分互认)、会计(国际学分互认)专业的学费较高,培养模式和学习费用详见学校网站。
(二)住宿费:1000-1400元/学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学生资助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技能竞赛奖学金、十佳学生等12项优秀学生奖励项目;此外学校还设立国家助学金、大学新生资助、特困家庭学生学费减免、临时帮扶基金、伙食补贴、勤工俭学等12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扶措施。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室,联系人:程小怡;
监督电话:0760-89986916;
传 真:0760-88365376;
电子邮箱:19849357@qq.com;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0-88269288;
传 真:0760-88268371;
电子邮箱: zsptzzzs@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zspt.cn/;
招生信息网:http://zs.zspt.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山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