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2019年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院2019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我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参加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第五条 国际标准代码:12781。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66号(金水东路与明理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
第十条 我院是经国家教育部备案批准的河南省唯一一所公办全日制司法警官类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对象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含参加对口升学考试的中职学生)。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及专业以省教育厅、省招生办公室核准的信息为准。
第十六条经省教育厅、省招生办公室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等信息,我院以河南“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学院网站、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调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加分或降分政策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对投档的上线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安排录取专业。对投档考生先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若此专业人数已满、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则进行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若所报专业都不能录取,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条 高职高专批次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司法提前批次专业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0%。
第二十一条 报考司法提前批次专业的考生须通过政治审查。
第二十二条 报考高职高专批次和对口升学批次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没有其他特殊要求。
第二十三条 报考司法提前批次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除了按照《普通高等学院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外,还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身体条件合格标准
男生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身体匀称;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两耳无重听,无口吃,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二)体能测试合格标准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学院2019年暂定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标准为:文史类专业33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3600元/生•年,住宿费6人间600元/生•年。除学费、住宿费外,还要按标准收取服装费、教材费等,生活费用自理。如各项收费标准调整,将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对弄虚作假、体检或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了奖、助、贷、缓等一系列助学措施。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特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基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颁发由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可参加专升本考试,成为其他院校的全日制本科生,也可参加自学考试取得自考本科文凭。毕业生可参加公务员考试、招警考试,也可通过社会上应聘就业。
第三十条 我院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内容可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网址:http://gaokao.
chsi.com.cn)查询。
第三十一条 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66号(金水东路与明理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
邮政编码:450046
联系电话:0371—63760931、63975691、63755266
学院网址:http://www.hnsfjy.net
电子邮箱:jingyuan411@126.com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我院没有任何分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