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卫生职业学院


2019-10-14 15:29  阳光高考  浏览量:1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校名全称为长沙卫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为14358,院校代号为4718,英文名称为“CHANGSHA HEALTH VOCATIONALCOLLEGE”。

第三条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是一所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办学层次为大专,学制三年。

第五条 学院位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学校老校区地址: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灰埠路87号;学校新校区地址:湖南湘江新区岳宁大道与华强大道交汇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副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及系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招生就业处处长任主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湖南省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和工作方案,领导和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湖南省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学院招生制度和工作方案,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牵头组织学院招生宣传、咨询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工作的改革研究,提升招生工作的管理质量。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监督小组,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处处长任副组长,院纪检委员为组员。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制度和工作方案的贯彻执行,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维护学院和考生的权益。

纪检监察举报电话:0731-84015953

第九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灰埠路87号招生就业处(长沙卫生职业学院老校区)

邮政编码:410100

联系电话(传真):0731-84015904(招就处)、84015932(招就处传真)、84015943(临床学院)、84015809(药学院)、84015939(护理学院)、84015936(医学技术学院)

学院微信公众号:cswszyxy

学院网址:http://www.cswszy.com

学院招生网网址:http://zsw.cswszy.com

学院企业QQ:800014532

第三章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招生专业及计划,经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招生的分省分专业计划通过湖南省考试招生信息港、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非平行志愿和平行志愿的省份分别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和105%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学院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若平行第一志愿报考生源不足,学院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按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其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将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同分考生按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护理专业(英语方向)、护理专业(日语方向)、护理专业(德语方向)按高考外语、语文、数学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对于享受生源地优惠政策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的考生,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提档。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状况标准

1.患有下列疾病者,学院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①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②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③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2.患有下列疾病者,学院医药卫生大类专业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以及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数码、字母者;

(2)有严重过敏体质的考生。

3.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颁布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学杂费的收取按长沙市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具体学杂费、项目费的标准和缴费方式将在长沙卫生职业学院招生网和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十九条 为了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学院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等多渠道的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学生克服经济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身份复查、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筛查等。经复查或筛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按国家、学院相关文件和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有提供不实信息、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章程之前发布的招生宣传资料如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长沙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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